密封件作为常用备件,有的要存放较长时间。在受到诸如:扭曲、氧气、臭氧、光照、热源、潮湿、油品或溶剂等的影响下,密封件可能会因其物理化学性质的改变而失效。以下是密封件的存放标准及要求:
1、密封件贮存温度应在30℃以下,最好在15℃以下,至少应距离热源1m以上,低温贮存的密封件在该温度下装卸时要小心操作,避免将它们扭曲。在投入使用前,应于室温充分停放,使它们的温度升高到接近环境温度。
2、不能将密封件存在潮湿的贮存室内,贮存时不应有湿气凝结。贮存室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%。
3、密封件应当避光,特别应避免太阳光的直射和使用具有高紫外线的光源。室内照明最好采用普通的白炽灯。
4、贮存室内应不适用任何能产生臭氧的装置,如荧光灯、水银蒸气灯、高压电器、电动机或其他可以产生电火花或无声放电的装置。应隔绝可能通过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的可燃气体或有机物蒸气。
5、存放的密封件不应被拉伸、压缩或使之产生其他形式的形变。决不允许用细绳、铁丝等将制品穿栓悬挂。
6、密封件在贮存期间,不允许同酸、碱、溶剂及油脂等液体、半固体材料接触。
7、应注意防止某些动物,特别是啮齿动物对制品的伤害和污染。应防止某些虫类或霉菌在制品上生长。
8、
密封件在仓库的停留时间尽可能短。密封件应以循序的方式进出仓库,以便使仓库中留下的总是最近制造或交付的产品。